首尾條文

壹、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
一、適用範圍
    手動報警設備所使用之火警發信機、火警警鈴及標示燈,其構造、性
    能、材質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,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。
二、用語定義
(一)火警發信機:係利用手動對火警受信總機或中繼器等發出信號之設
      備。分類如下:
      1.依系統種類區分:一般係與 P  型受信總機配合使用,至與 R
        型受信總機配合使用者稱為「定址型火警發信機」。
      2.依操作方式區分:「強壓型」及「扳動型」。
      3.依設置場所區分:「屋內型」及「屋外型」。
(二)火警警鈴:由火警受信總機或中繼器等操作,於火災發生時發出警
      報音響之設備。
(三)標示燈:由火警受信總機或中繼器等操作,於火災發生時發出閃亮
      燈光之表示設備。
三、構造、形狀及材質
(一)共同部分
      1.作動要確實,操作維護檢查及更換零件應簡便且具耐用性。
      2.不受塵埃、濕氣之影響而導致功能異常、失效之現象。
      3.應使用不燃或耐燃材料構成。
      4.機器內部所使用之配線,應對承受負載具有充分之電氣容量,且
        接線部施工應確實。
      5.除屬於無極性者外,應設有防止接線錯誤之措施或標示。
      6.裝配零件時,應有防止其鬆動之裝置。
      7.電線以外通有電流且具滑動或轉動軸等之零件,可能有接觸不夠
        充分部分,應施予適當措施,以防止接觸不良之情形發生。
      8.額定電壓超過 60V  以上,其電源部分應有防觸電裝置,且外殼
        應為良導體並裝設地線端子。
(二)個別部分
      1.火警發信機
     (1)外殼露在外面部分應為紅色;但修飾部位(如外殼邊框或印刷
          說明等)及文字標示除外。
     (2)啟動開關時即能送出火警信號。
     (3)發信開關應設有下列保護裝置:
          強壓型:須設置能以手指壓破或壓下即能容易操作之保護裝
            置。
          扳動型:須設置防止任意扳動之保護裝置。
     (4)應有明確動作確認裝置(含燈或機構者)。
     (5)內部之開關接點須為耐腐蝕材質且具有銀鈀合金同等以上導電
          率。
     (6)開關連動部位須有防腐蝕處理。
     (7)與外線連接部位須有接線端子或導線設計。
      2.火警警鈴
     (1)火警警鈴係使用鈴殼及打鈴振動臂者應有防腐蝕處理,且鈴殼
          須為紅色。
     (2)使用電源須為 DC 24V 且應標明消耗電流。
      3.標示燈
     (1)燈罩應為紅色透明之玻璃材料或耐燃性材料。
     (2)燈座及座台應為不燃或耐燃材料。
四、動作試驗
    施以額定電壓確認其動作狀態,不得有異狀。且在額定電壓之 90 %
    至 110 %範圍內施以電壓變動試驗,其功能不得有異狀。
五、溫濕度試驗
    樣品依下表規定之環境溫度及濕度下靜置 12 小時後,在室溫下實施
    動作試驗、音壓試驗及照度試驗等功能性試驗,不得產生構造及功能
    之異常。
    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    │    種類│屋        內        型│屋        外        型│
    │環境參數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│高溫環境│溫度 50 ±2 ℃,濕度 9│溫度 70 ±2 ℃,濕度 9│
    │        │0 ± 3 %             │5 ± 3 %             │
   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│低溫環境│溫度 0  ±3 ℃        │溫度 -10 ± 3 ℃      │
    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六、保護裝置強度試驗
    火警發信機之發信開關保護裝置,其強度應在保護裝置中央用圓直徑
    20 mm 且其尾端能均勻與板面接觸之物體加以 2 kgf  之靜重時,不
    得有異狀,而以 8 kgf  之靜重壓下時,則能操作或被壓下者為準。
    (使用扳動型者不在此限)
七、反覆試驗
    以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對火警發信機反覆 1000 次通電試驗後(定址
    型火警發信機須接上火警受信總機進行試驗),其構造及功能不得有
    異狀。
八、腐蝕試驗
    對屋外型者,用重量百分比濃度 3  %之鹽水溶液依 CNS 8886 「鹽
    水噴霧試驗方法」,噴霧 8  個小時後,靜置 16 小時,以此為一週
    期,反覆實施五個週期,再以水沖洗,經自然乾燥 24 小時後,不得
    產生腐蝕現象。
九、灑水試驗
    屋外型發信機在通電狀態下,由前上方 45° 方向處,使用清水以每
    分鐘 3 mm 之撒水比例,以雨狀均勻灑在本體上,1 小時後其內部不
    能有積水,且其功能不得有異狀。
十、振動試驗
    在通電狀態下,施以振動頻率每分鐘 1000 次全振幅 4 mm 之任意方
    向連續振動 60 分鐘後,其構造及功能不得有異狀。
十一、衝擊試驗
      對火警發信機及火警警鈴,由任意方向以最大加速度 100 g(g 為
      重力加速度)之衝擊 5  次後,其構造及功能不得有異狀。
十二、絕緣電阻試驗
      端子與外殼間,以直流 500V 之絕緣電阻計測量,其電阻值須達 2
      0 M Ω以上。
十三、絕緣耐壓試驗
      端子與外殼間之絕緣耐壓試驗:接通 50Hz 或 60Hz 近似正弦波形
      而實效電壓 500V 之交流電應能耐 1  分鐘,但額定電壓在 60V
      至 150V 者,以 1000V  為試驗電壓,額定電壓超過 150V 以上者
      ,則以其額定電壓乘 2  倍再加 1000V  為試驗電壓。
十四、音壓試驗
      將火警警鈴裝置於無響室內,施以額定電壓之 80 %電壓時,在距
      離火警警鈴正面 1m 處所測得之音壓須在 65dB 以上;施以額定電
      壓時,在距離火警警鈴正面 1m 處所測得之音壓須在 90dB 以上。
      且在施以額定電壓連續鳴響 8  小時後,其構造及功能不得有異狀
      。
十五、照度試驗
      在周圍照度 300Lux 以上之狀態下,沿著與裝設面成為 15 度以上
      角度之方向距離 10 公尺處,可以目視確認其亮燈。且施以額定電
      壓之 130  %電壓連續 20 小時後,不得有斷線、黑化或發生電流
      降低達到初期量測值之 20 %以上。
十六、熾熱線試驗
  (一)熾熱線試驗係應用在完成品或組件實施耐燃試驗時之相關規定。
  (二)引用標準:
        1.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以下簡稱 CNS)14545-4 〔火災危險性試
          驗-第 2  部:試驗方法-第 1  章/第 0  單元:熾熱線試
          驗方法-通則〕
        2.CNS 14545-5 〔火災危險性試驗-第 2  部:試驗方法-第 1
          章/第 1  單元:完成品之熾熱線試驗及指引〕
  (三)試驗說明:
        1.試驗裝置依 CNS 14545-4  之規定。
        2.熾熱線試驗不適用於直線表面尺度小於 20 mm  之小組件者,
          可參考其他方法(例如:針焰試驗)。
        3.試驗前處理:將試驗品或薄層置於溫度 15 ℃至 35 ℃間,相
          對溼度在 45 %至 75 %間之 1  大氣壓中 24 小時。
        4.試驗程序及注意事項:參照 CNS 14545-4  中第 9.1  節至第
          9.4 節之規定。
        5.試驗溫度:
       (1)對非金屬材料組件如外殼、標示面及照射面所用絕緣材料,
            試驗溫度為 550±10  ℃。
       (2)支撐承載電流超過 0.2A 之連接點的絕緣材料組件,試驗溫
            度為 750±10  ℃;對其他連接點,試驗溫度為 650±10℃
            。施加之持續時間(ta)為 30±1  秒。
  (四)觀察及量測:熾熱線施加期間及往後之 30 秒期間,試驗品、試
        驗品周圍之零件及其位於試驗品下之薄層應注意觀察,並記錄下
        列事項:
        1.自尖端施加開始至試驗品或放置於其下之薄層起火之時間(ti
          )。
        2.自尖端施加開始至火焰熄滅或施加期間之後,所持續之時間(
          te)。
        3.目視著火開始大約 1  秒後,觀察及量測有無產生聚合最大高
          度接近 5mm  之火焰;火焰高度之量測係於微弱光線中觀察,
          當施加到試驗品上可看見到火焰之頂端與熾熱線上邊緣之垂直
          距離。
        4.尖端穿透或試驗品變形之程度。
        5.如使用白松木板則應記錄白松木板之任何燒焦情形。
  (五)試驗結果之評估:符合下列之一者為合格。
        1.試驗品無產生火焰或熾熱者。
        2.試驗品之周圍及其下方之薄層之火焰或熾熱在熾熱線移除後 3
          0 秒內熄滅,換言之 te ≦ ta + 30 秒,且周圍之零件及其
          下方之薄層無繼續燃燒。當使用包裝棉紙層時,此包裝棉紙應
          無著火。
十七、標示
  (一)應於本體上之明顯易見處,以不易磨滅之方法,標示下列事項(
        進口產品亦需以中文標示):
        1.產品名稱及型號。
        2.型式認可號碼。
        3.製造廠名稱或商標。
        4.製造年月或批號。
        5.電氣特性(含額定 AC 或 DC 電壓、電流等)。
        6.發信機各接線端應註明端子符號或接線標示。
  (二)檢附操作說明書及符合下列事項:
        1.應附有簡明清晰之安裝、接線及操作說明,並提供圖解輔助說
          明。
        2.包括產品安裝、接線及操作之詳細注意事項及資料。同一容器
          裝有數個同型產品時,至少應有一份安裝及操作說明書。
        3.詳述其檢查及測試之程序及步驟。
        4.其他特殊注意事項(特別是安全注意事項)。
(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,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。)
伍、主要試驗設備
    本基準各項試驗設備依表 6  所列設置,未列示之設備亦需經評鑑核
    可後准用之。